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在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学校《4688美高梅集团唯一研究生国家评选管理办法》及学校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具体评选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在我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含专业学位)和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和在职研究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勤奋学习、态度端正,综合表现优秀;
5.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学术科技及课外文体艺术类活动;
6.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奖学金,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硕士身份申请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奖学金。
7.原则上科研成果需达到学校规定研究生毕业的基本条件。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生需至少有一篇第一作者研究性论文,硕士生至少有1篇第一作者的期刊论文。
第五条 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时延期毕业学生不得参评。
第六条 在校期间受到各类处分或院校通报批评以及违反学校学业诚信守则者均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要求和标准:
1.学业要求:
申请者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硕士研究生在评审年度内本专业学习成绩达到前50%并无不及格科目情况,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按照培养计划进行或已经完成。
2.科研要求:
申请人应在过去一年中获得高水平科研成果。科研成果认定时间为上一年的9月1日到当年的8月31日,毕业年级学生科研成果认定时间,可放宽至当年度申请材料提交日。
3.申请人必须承担一定量的社会服务(包括学院或导师指派的社会服务,学校委派挂职锻炼,西部计划,社团指导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及校级学生干部,其他)。
4.评审年度内在校的研究生方可参评。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院长或书记),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副书记、教学副院长、科研副院长、导师代表组成。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于每年9月至11月进行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学院坚持奖学金评审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采取两轮评审,遵循“申报制”、“打分制”和“答辩制”。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经导师同意,填写奖学金申请表,撰写申请书 (或自传),并附成绩单、评审年度内(以具体通知为准)的学术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以及各项荣誉等有关证明材料,由导师或相应负责部门签字认定。
第十二条 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材料真实性。根据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学术,思想政治,社会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打分。根据学校下发名额及初评打分结果,在符合资格要求的申报人选中遴选硕士研究生每个专业排名前两名、博士研究生每个专业排名第一名直接参加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并按初评分数高到低排序确定其他答辩人选,答辩总人数不低于学校分配名额的1.5倍。
第十三条 初评推荐名单提交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审、答辩,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中遵循平等、回避、公正、保密原则。答辩学生进行8分钟成果展示(科研成果需重点展示),评审委员会根据展示情况现场打分,根据答辩学生现场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名。当国家奖学金数量大于或等于4人时,优先保证每个专业至少一人得奖(若本专业无人符合评审条件,则本专业名额取消),剩余名额按照现场得分数从高到低依次选取。评审结果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学生若对获奖名单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反映,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然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上报学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在奖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当年度奖学金获奖资格;凡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院将建议学校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同一评审年度内,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遵循“科研成果一次认定”的原则(凡之前作为申报材料提交并获评奖学金的科研成果,不得作为评审年度内申报的科研成果;当年申请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并获得奖项,则当年申报的科研成果,不得再用于申请次年及以后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及其他专项奖学金;若未获评,其当年申报的科研成果,在时间有效期范围内的仍可以用于申请次年及以后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及其他专项奖学金)。
第十七条 获奖者应自觉执行奖学金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4688美高梅集团唯一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